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的《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于5月27日起施行?!督忉尅芬?guī)定,醫(yī)療機構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解釋》共分八條。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生產、銷售假藥罪量刑幅度的適用標準,醫(yī)療機構實施的銷售假藥、劣藥行為如何定性處理,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和生產、銷售劣藥罪共犯論處的情形,特定時期生產、銷售特定假劣藥從重處罰,司法解釋的效力等。
昨天,國務院新聞辦專門舉行新聞發(fā)布會,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解釋》的有關情況。
“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規(guī)定有較大調整
據介紹,我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分別規(guī)定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生產、銷售劣藥罪。為強化法律適用,2001年,“兩高”曾對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有關問題作了司法解釋。與2001年的解釋相比,此次《解釋》第一條修改了生產、銷售假藥罪“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認定標準,增加了沒有或者偽造藥品生產許可證或批準文號而生產處方藥等情形,使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釋》第二條、第三條關于假、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對人體健康造成特別嚴重危害”及“后果特別嚴重”的規(guī)定,除2001年解釋中已規(guī)定的輕傷、重傷和殘疾標準外,新增了器官組織損傷、功能障礙的規(guī)定?,F(xiàn)在的規(guī)定,基本解決了司法實踐中對假、劣藥造成的危害后果認定困難的問題,更能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
公共衛(wèi)生事件時期制售假劣藥從重處罰
《解釋》規(guī)定,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發(fā)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應對突發(fā)事件藥品的假藥、劣藥的,依法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藥品造假行為本身已經令人深惡痛絕,突發(fā)事件時期的藥品造假行為更是直接危及人的生命健康。例如,在傳染病流行時期,生產、銷售用于防控該傳染病急需藥品的假藥、劣藥的;在地震等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事故災難發(fā)生時期,生產、銷售用于止血藥品的假藥、劣藥的,其危害性更加突出,對其從重處罰符合維護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需要。
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說,在當前防控甲型H1N1流感過程中,將更加嚴密地做好打擊假劣藥品和醫(yī)療器械的相關工作。凡是發(fā)現(xiàn)和甲型H1N1流感防控工作有關的假劣藥品和醫(yī)療器械,將堅決予以打擊。
醫(yī)療機構因售假被追究刑事責任應把握三點
醫(yī)療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藥、劣藥而使用或者銷售,以銷售假藥罪、銷售劣藥罪追究刑事責任?!督忉尅返谒臈l對此進行了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醫(yī)療機構是患者最信賴的地方,醫(yī)療機構使用假藥、劣藥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應當依法懲處。具體實踐中應注意三點:首先,要達到定罪標準;其次,醫(yī)療機構既包括各級各類醫(yī)院,也包括個體行醫(yī);第三,主觀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對于通過互聯(lián)網銷售假劣藥品的行為,這位負責人表示,不管通過什么方式,只要銷售的是假藥,只要這個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不管是通過互聯(lián)網還是其他渠道銷售,達到司法解釋中規(guī)定的定罪量刑標準的,都要給予處罰。
明星明知是假仍代言將作共犯處理
《解釋》規(guī)定,為生產、銷售假劣藥的犯罪分子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的行為,例如郵寄、廣告行為,以共犯論處。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說,司法實踐中,有的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劣藥,而為其提供資金等經濟條件,有的提供生產技術,有的提供其他生產、經營便利條件,還有的為其進行廣告等宣傳活動。這些共同犯罪行為極大地助長了生產、銷售假劣藥的犯罪,對于此種共同犯罪人,應當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這位負責人說,假藥、劣藥的廣告行為一直是老百姓反映十分強烈的問題,那些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在各種媒體上為其提供廣告宣傳活動的行為,在群眾中造成了十分惡劣的影響。為此,《解釋》把此類廣告行為專門列舉出來,作為共犯來打擊。對于明星代言行為,從司法解釋角度看,首先是提供廣告宣傳這樣一個行為的定位問題。根據《刑法》規(guī)定,生產、銷售假劣藥犯罪是故意犯罪,構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劣藥為前提的。“如果他(她)明知他人生產、銷售假劣藥,符合《刑法》規(guī)定,作為共犯處理是可以的,但是這個前提很重要。”